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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产资源的保护
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。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。党*、**高度重视。在党的十六届五中、六中全会文件中,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、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、实行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、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,提出了明确要求。**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,从地质勘查、矿产开发、资源节约、循环经济、环境保护、土地管理、安全生产、境外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煤炭工业发展等方面,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作了全面部署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,必须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。[3]
矿产资源的保护方法:
(1)、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,优化资源配置,实现矿产资源的较优耗竭;
(2)、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,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,浪费或破坏;
(3)、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,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较低限度;
(4)、保护矿区生态环境, 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。
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,它不是上帝的恩赐,而是经过几百万年,甚至几亿年的地质变化才形成的,它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,现代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矿产资源。
根据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》*2条规定,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,具有利用价值的,呈固态、液态、气态的自然资源。
目前我国已发现矿种168个,可分为能源矿产(如煤、石油、地热)、金属矿产(如铁、锰、铜)、非金属矿产(如金刚石、石灰岩、粘土)和水气矿产(如地下水、矿泉水、二氧化碳气)四大类。
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*十一条的规定,**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。**有关主管部门协助**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**机构改革后,各级人民**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职能全部划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。因此,矿产资源管理职能由各级人民**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。